(1)汽轮机大修或调速系统处理缺陷后,应做好调速系统静态试验,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、迟缓率应符合要求。
(2)机组大修后,甩负荷试验前,危急保安器解体检查以后,运行2000小时以后,都应做超速试验或喷油、主汽门活动试验。
(3)对新装机组或调速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,应进行调速系统动态特性试验,甩负荷后的转速飞升值不大于额定转速的6%。
(4)汽轮机'>汽轮机超速试验时,在调整下不宜停留过长时间,超速试验次数力求减小,试验时,升速应平衡,留意防止转速突升现象。
(5)正确调整同步器的调整范围,上限富裕行程不易过大。
(6)汽轮机的各项附加保护投进前要严格检查试验动作正常,运行中要保证投进可*,一旦因故退出运行应有相应的防范措施。
(7)高中压主汽门、调速汽门开关应灵活,严密性合格。
(8)按规定定期进行主汽门、调门以及抽汽逆止门活动试验,防止门杆卡涩。
(9)主汽门、调门卡涩不动时应及时消除,卡涩不能消除时应停机处理。
(10)运行中应留意检查调门开度与负荷的对应关系,以及调门后的压力变化情况。
(11)加强对油质的监视,定期进行油质分析化验。
(12)加强蒸汽品质的监视,防止蒸汽带盐使门杆卡涩。
(13)运行职员要正确判定机组发生的异常情况(如声音异常,转速指示连续上升,油压升高,振动增大,负荷到零等)遇有转速超过额定转速11%时应紧急停机。
(14)在停机时,应留意调门与负荷的对应关系,如有卡涩现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,然后再解列停机。
(15)机组停运后,应留意防止汽水或杂物进进油系统引起调速系统锈蚀或卡涩。